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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原有外资法律的基础上,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更加适应了中国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更加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不仅能够改善招商环境与营商环境,而且能够让外商看到我们的法律是透明的、稳定的,可以起到“定心丸”的作用。
该法律的最大看点在于对外资准入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目前,人们对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理解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然而,“皆可为”的前提是要“依法作为”。
首先,依法作为要求政府部门止步于“不可为”的禁区。例如,这部法律的第2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别小看“不得”二字,相当于政府部门通过主动约束自身权力来换取外商在华经营的更大自由度。其次,依法作为需要政府部门履行好“应当为”的职责。在这部法律中,不难看到多处使用“应当”二字,意味着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长短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短呈现一种近似负相关关系。例如,这部法律第16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再次,依法作为需要为政府部门划定“可以为”的边界。这部法律的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事实上,我们的产业政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对于外商投资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就如同刻舟求剑,可能无法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
对于外商而言,依法作为的定义域主要体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首先,依法作为对外商来说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外商投资法对外商而言不仅意味着国民待遇,更意味着国民责任,这在许多国家来说也是惯例。这部法律的第34条提到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与第35条规定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都意味着外商在华投资所要遵守的规矩。其次,依法作为对外商来说也意味着更多权利。随着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外商在中国也需要更加接地气,而最大的“地气”则体现在营商环境之上。外商投资法第26条强调,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再次,依法作为对外商来说还意味着更多利益。
落实外商投资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仅仅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不够的。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外商在法无禁止之外的领域也需要接受各种相关国内法律的约束。除了法律层面,各政府部门也需要从调整各自行政规章制度入手,为外商投资法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显而易见,外商投资法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体现,一方面能够促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补短板,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实现产业的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也让更多的外商有机会在中国更多的领域进行投资,从而给全球投资者带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