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但对于很多毕业生而言,社会给他们上的第一课是就业歧视,从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到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更有中国式的院校歧视。不仅要对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关反歧视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比如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院校歧视等就业歧视行为进行规制,从法律上清晰界定这些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救济途径,明晰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除了规定显性的歧视,还可以借鉴美国将就业歧视区分为差别对待歧视(显性歧视)和差别影响歧视(隐性歧视),对隐性歧视同样予以规制。
关键词:就业歧视;院校歧视;法治;禁止;宪法;法律体系;国际公约;公民;就业机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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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面对千千万万走出大学校门的学子,如何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对于他们的人生第一步显得至关重要。但对于很多毕业生而言,社会给他们上的第一课是就业歧视,从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到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更有中国式的院校歧视。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甚至教育部在2013年还专门下发通知,规定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但就业歧视中的院校歧视仍然与我们如影相随,难以杜绝。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面对就业歧视中的院校歧视,我们应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将保障就业机会平等纳入法治框架,寻求破解就业歧视的法治途径。
就业院校歧视违反国际公约
就业机会平等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人权,这在国际社会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已被诸多国际条约予以明确规定。就业院校歧视则严重损害了基本的机会平等,侵害了国际法所确定的法定就业平等权。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禁止歧视,规定了“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根据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进行区别对待”,而就业权是该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了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禁止就业院校歧视是该公约的应有之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958年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的公约》是一项规制就业歧视的专门性国际公约,该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应当承诺宣布和遵守一项旨在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机会平等、待遇均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我国2006年正式批准了这个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有义务通过相关的国内措施,包括立法和司法,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院校歧视作为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就业歧视,违背了国际公约所明确保障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基于身份的区别对待。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内建立反歧视法律体系,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就业歧视,是中国应该承担的国际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