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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制度建设过密化
2015年06月09日 16:3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庆德 字号

内容摘要: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种公开的限制性规范体系,是人类合作体系中的社会制度安排,包括如何分配权力和权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成本,是人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指南。   制度过密现象在古今各国发展中并不鲜见   一个国家应配以适度的制度数量,其制度密度应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及国家组织职能成正比。制度过疏,容易导致社会发展缺乏规则,运行无序;而制度过密,则会导致组织运行无所适从,效率缺失,效益递减。犹如一块水田,适度的劳动力是必需的,但当达到一个临界点,尽管加入更多的劳动力,水田产量也不会再增加,而个人收益率反而会降低。

关键词:制度建设;制度转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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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规定在数十年前出台后就被长期搁置,备而不用。杨树山 作图 

  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种公开的限制性规范体系,是人类合作体系中的社会制度安排,包括如何分配权力和权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成本,是人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指南。

  制度过密现象在古今各国发展中并不鲜见 

  一个国家应配以适度的制度数量,其制度密度应与社会的复杂程度及国家组织职能成正比。制度过疏,容易导致社会发展缺乏规则,运行无序;而制度过密,则会导致组织运行无所适从,效率缺失,效益递减。犹如一块水田,适度的劳动力是必需的,但当达到一个临界点,尽管加入更多的劳动力,水田产量也不会再增加,而个人收益率反而会降低。

  制度过密现象在古今各国发展中并不鲜见。钱穆在研究中国古代制度时就注意到,“中国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来防制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卢梭在观察当时欧洲国家法治建设时,也注意到了制度过密问题,“(国家)一旦意识到一种弊端,就制定一项法律来纠正它。此项法律又会孳生其他弊端,因此必须再制定法律加以矫正。这种弊端与法律之间的恶性循环没有终止,将导致一切弊端当中最为糟糕的情况,也就是由于法律的增加而导致法律被削弱。”

  中国改革因制度转型而兴,但也要注意因制度过密而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制度建设,主要是在三个层面展开的:一是法律体系建设。在宪法之下,目前我国已有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总计约有一万多件法律制度。二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目前经过清理的中央级党内法规有487件,省级已公布的党内法规约300件。三是软法建设,即各级党政群机构发布的其他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发布的规章制度,其数量远较国法党规更为庞大。

  客观而言,目前我国的制度数量不可谓不多,制度密度不可谓不大,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中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我国有些地区、部门由于在组织与职能之间做过多的制度设置,造成了一定的制度过密问题,不仅组织没有效率,而且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发挥;不仅不能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反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不能不引起注意。

  制度进场过易,造成制度“超生”。从国家治理来说,改革意味着从政策治国向制度治国的转变。彭真曾经指出,在法律体系成熟健全之前,既依靠政策,也依靠法律办事;随着法律越制定越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那么就由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办事过渡到依靠法律办事。目前来说,除了宪法和243部法律外,占到整个法律体系97%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基本上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时间内迅速建构起来的,平均每年产生约300多部法律法规。一方面,这些制度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改革发展,但客观而言,如此大的制度数量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自身力量及体制并不相称,由此存在着有些制度建设是从部门或地方出发,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的把关不严,立法不明确,有缺项,甚至有的与上位法冲突,与体系不统一等问题,形成了很多无法落地的制度,法律效果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造成制度“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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