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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 倚天照海 ——访我国着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
2013年10月29日 16:4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徐光明 字号

内容摘要:  韩德培教授生于清末,江苏如皋人,历经三朝,跨越两个世纪。作为我国当代着名的法学家,先生不仅是新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环境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而且在法理学、国际公法学等领域也颇有建树。恰逢先生九五华诞,记者有幸采访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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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德培教授生于清末,江苏如皋人,历经三朝,跨越两个世纪。作为我国当代着名的法学家,先生不仅是新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环境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而且在法理学、国际公法学等领域也颇有建树。恰逢先生九五华诞,记者有幸采访了先生。

  记者:1930年,先生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1931年,浙江大学合系并入中央大学,先生专学法律,是什么原因促使先生作出如此选择的?

  韩德培教授(以下简称韩):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我对法律感兴趣,二是我认为法律对社会实用。1930年,我以第一名成绩毕业于南通中学文科班,本想报考中央大学或清华大学的外文系,学习外国文学。但学校通知,由于成绩优秀,可免试保送中央大学。没想到考期已过,学校接到通知,本拟保送两名,但在只有一名保送名额,而另一名是女生,是理科班的,要优先。我当时非常失望。然而,幸运的是,通过报纸,我发现浙江大学史政系招新生,我就赶快报名,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浙大史政系。1931年,浙大合系并入中央大学,我本应继续在史政系学习,但是,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谢冠生先生的法律课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时的中央大学,学生听课非常随便,并没有严格的系别限制,无论哪个系的老师,只要课讲的好,听课人就会很多。谢先生时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书长,后来任部长。谢先生主要讲授《中国法制史》、《罗马法》、《法理学》三门课程。谢先生讲课,不带讲稿,只拿粉笔一支。他教的法理学,引经据点,侃侃而谈,不仅逻揖清楚,条理分明,而且引用法条,随手拈来,一字不差,把枯燥无味的法学讲得趣味无穷。谢先生促使我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也使我知道了,法学是一门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的一门学问,对社会非常有用。因此,我就找了谢先生,谈了我想学法律的想法,在谢先生的帮助下,我就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当时,中央大学法律系开设课程非常齐全,比如,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亲属法、程序法等,有许多来自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前来授课,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员、司法行政部的官员等。在中央大学法律系,我读了奥本海的《国际法》、戴赛的《英宪精义》、庞德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英文原着,还有狄骥的《公法的变迁》和《私法的变迁》等法文原着。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但我无愧于我的选择。

  记者:1939年,先生通过中英庚款考试并被录取,先生本应到英国剑桥大学求学,但由于欧战爆发,先生转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194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先生又求学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出国留学期间,国外的哪些法学家对先生的为学之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韩:英国将清政府庚子赔款退还中国一部分,用于中国学生出国留学。但是,要获得此留学资格的人必须通过中英庚款考试,这类考试是当时最难考的公费出国考试,报名者众,而录取者少。全国共取24名,其中国际私法仅有一名,我以国际法第一名的成绩获取出国留学的资格。当时,和我一同前往多伦多大学求学还有钱伟长、张子翔、段学复等人,在多伦多大学,我师从汉考克教授,他是法学院当时最年轻的教授,对国际私法他有相当新的见解,对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汉考克教授不赞成采用传统的戴赛的既得权,而力倡从政策的角度去考虑和决定应予适用的准据法。若干年后,他南下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史坦福大学任教。在汉考克教授的指导下,我完成了《国际私法中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的硕士论文。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毕业后,我又求学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哈佛大学期间,我选修了几位着名学者的课,其中包括欧文·格里斯沃尔德的国际私法、曼雷·赫德森的国际公法和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特别是庞德教授的授课,给我留下极其深刻的影响。庞德教授精通多门外语,博览群书、知识渊博,他将法学与社会学结合,形成社会法学派学说。海外留学期间,这几位法学家的学术思想对我以后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还曾经撰写文章评价庞德的社会法学派学说。

  记者:从1945年回国至今,先生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先生如何评价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院如何才能培养出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家?

  韩:中国的法学教育是慢慢发展起来。解放后,百废待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开展法学教育,大家都没有经验。当时,国民党的旧法已被废除,而社会主义新法还尚不完备。法律系教师在教课前,往往先结合马列主义基本思想与讲授课程与其他老师进行讨论形成讲稿,然后再向学生授课。与此同时,加快引进苏联的教材和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引导下,将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取消,只保留三家(其中包括武汉大学),专门成立政法学院,并在政法学院内划分了很多系。改革开放后,许多综合性大学恢复了法学院,一些专门政法学院也在进行改革,或与其他学校合并或增设其他学科。实践证明,将法学这一统一性相当强的学科,人为的条块分割是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的,令人欣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改变。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要培养出中国的奥本海、庞德和狄骥,中国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学生知识广度和知识深度的教育:一方面,要具有放眼看全球的能力,这就需要掌握多门外语,一个人懂一门外语,等于面孔上多长了一只眼睛,如果连一门外语都不懂,那么知识领域和范围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另一方面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联系中国的实际,“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这一点得益于董老的教导,我早年留学美国时,就曾向在旧金山参加联合国筹备会议的董必武同志请教,如何进行法学研究,才能最有利于中国的未来,董老很快回信给我,指出法学研究一定要联系实际,尤其是中国的实际。

  我有一个未能实现的梦想,从中中央大学的年代开始,我就立志做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20世纪中国政治风云变幻中我们这一代法学研究者失去了太多宝贵的年华,我在法学领域的建树还远远未能达到我青年时代对自己的期望。我希望,中国法学教育能培养出像奥本海,狭骥和庞德这样的大法学家,他们将为中华民族对全世界的法学发展作出历史性的伟大贡献。

  记者:中国加入WTO已两年有余,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已日益加快,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先生在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请先生评价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以来,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韩:要改革开放,必然要加强对外交往,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了要发生大量的法律问题,既有国际公法的问题,国际私法的问题,同时也会有国际经济法的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的国际法方面的人才,因此,1980年,我就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创立全国第一家国际法研究所。已故的姚梅镇先生培养国际经济法硕士和博士,刚开始时,我培养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硕士和博士,后国际公法硕士、博士,由梁西先生执教。国际法研究所成立至今,在理论研究,法律实践和培养人才三方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不想面面俱到,仅举些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在理论研究方面,比如,我在我主编《国际私法新论》统编教材中,构建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国内外学者见仁见智。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出发点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待该问题。我认为国际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再比如,我们对中国区际冲突法的研究。早在1983年我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1989年,我和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的长篇论文,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多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

  法律实践方面,我仅举一例,1980年年底至1981年初,我国因财政困难决定将已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宝钢在内的涉外合同予以终止,从而引起了与日本、西德公司有关五个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的法律纠纷,外方公司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达若干亿美元。国家进出口委员会特邀我,周子亚教授,李双元副教授三人进京咨询。合同有一条如此规定:本合同规定外方向中方支付的任何赔偿,仅限于中方所受的直接损坏和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坏和损失。针对这一条款我们提出反驳外方的意见。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既然外方仅负直接赔偿的责任,那中方也只对外方负直接赔偿责任,这个条件是不言而喻的,对双方同等适用;其次,我方可只给予合理补偿,因为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国有化过程中,只给予外国公司合理的补偿。国有化是将外国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其补偿额尚且如此,我方此次不履行合同,完全是由于我方不能控制和无法预见的障碍造成的,应该更有理由提出对对方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了;第三,我方只对中止合同时,对方的直接损失给予补偿,中止合同后,由于对方没有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我方不予赔偿。经过与德方和日方据理谈判,其作出让步,而将损失减少四分之三,为国家节省赔偿金额达数亿美元。

  第三,国际法研究所成立以来,又培养了一大批法学博士、硕士,现在他们在相关实务部门、科研单位和高校从事工作,有的还取得不小的成绩。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发展,而忽视了环境资源的保护,先生早就预见了这一点。先生组建了我国甚至亚洲第一家环境法研究所,是什么原因促使先生去建立这样的机构?请先生评价我国环境法的现状。

  韩:青年时期,我求学于加拿大和美国。改革开放后,我出访许多欧美国家。所到之处环境优美、绿草如茵,比如,加拿大多伦多市的座右铭就是:“请在草上走”。这些国家环境之所以如此优美,他们的经验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环境。再一点就是,我出席国际会议时,碰到许多外国的环境法专家,甚至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小国都有自己的环境法专家,而我国却没有。因此,为了治理我国的环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培养我国的环境法人才,武大法学院就同当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研究院成立中国第一家环境法研究所。

  目前环境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法不力,地方部门为了偏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对环保部门执法视而不见,导致环境法在许多地方无法执行。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环保法的执法力度,无论任何项目的立项,必须通过上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测评报告,否则,不能开工。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大力推广环境法。目前,我国的一些政府机关、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建设。除了进行研究外,环境法律工作者在推广方面应还大有可为。没有对环境法制的信仰,环境法治无从谈起。

  记者: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国际私法尤其如此。近年来,全国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请先生谈一下,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韩:首先,应注意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比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而在我国,法官审理涉外民商案件的难度更大,因为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还非常薄弱,所以,许多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会碰到无法可依的情况,或者虽然有法可依,但有时法律规定的不甚明了,也会出现不知如何适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许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仍不能满足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现实需要。国际法院法官在处理国际性案件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知名公法学家的学说可成为国际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辅助性资料。因此,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仍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国知名国际私法学者的学说虽然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性材料未尝不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便是重要的辅助性材料之一。《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他代表了我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的最高成果,自从示范法制定以来,在国际上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已经被翻译成英、日、法、德等多国文字,并且在联合国也有备案。实践中,有些法院法官已参考示范法来解决在实践中碰到的难题。但这不是解决问题根本办法,根本出路是我国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我国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是晚近各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其次,法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尤其是外文水平。因为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所适用准据法可能是美国法、德国法、日本法或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外文水平不高,就没有办法领会外国法条文的准确涵义,就会做出不公正的裁决,直接防碍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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