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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匹夫有责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2016年04月20日 08:5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安全法确立了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

关键词:国家安全法;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莫纪宏;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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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是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去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精神、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什么要提“总体国家安全观”?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法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

  记者:“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何时提出的?2015年的国家安全法与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相比,对“国家安全”的定义有什么不同?

  莫纪宏: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全新的战略思想,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就是把党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这一新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赋予其法律约束力。

  与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相比,新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作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定义。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仅将“国家安全”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和情报工作领域,新国家安全法则将“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扩展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所有领域,并且把1993年国家安全法仅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专门工作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或义务的“全民性”活动。

  记者:“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何要强调国家安全的“全民参与性”?在法律中是如何体现的?

  莫纪宏:2015年的国家安全法把维护国家安全视为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法定职责或义务,而不只是作为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工作。

  同时,国家安全法还确立了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列举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几项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者:目前,国家安全法的配套法律情况如何?

  莫纪宏:2015年国家安全法制定之后,为制定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了立法原则和依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来具体实施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反恐的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目前还在积极审议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法律。

  可以预见,随着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精神的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都会有序地纳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之中,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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