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全方位的保护措施能够切实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实名举报;全方位保护;打击报复;奖励;曲新久;亲属;检察机关;保密;举报职务犯罪;人身;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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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
记者:规定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在受理、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要严格保密。请问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曲新久:严格的保密措施能给人民群众带来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或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会给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带来风险。如果举报人不放心检察机关的保密措施,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被暴露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就难以或者不敢行使举报权利。因此,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人所面临的风险,让每一个举报人都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规定细化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保密措施,规定了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等具体、细致的保密要求,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记者:对举报人的保护历来都是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请问此次规定相较以往有哪些不同?
曲新久:全方位的保护措施能够切实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举报风险高,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规定针对这一问题,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比如事前防范机制,规定提出,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
再如,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等必要的措施。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这些举措构成了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