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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英国鼠疫与近代公共卫生体系的雏形
2020年02月25日 09: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邹翔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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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死病之后的一百多年里,鼠疫在英国基本销声匿迹。但是到了16-17世纪,鼠疫又开始暴发,并呈现出频发态势。据统计,1499-1500年、1517-1518年、1563年、1577年、1603-1604年、1664-1666年,英国都曾发生过不同规模的鼠疫。

  鼠疫频发给都铎王朝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大量人口死亡外,还造成了经济崩坏、社会失序、道德沦丧等问题。面对鼠疫,以巫术魔法为主的民间医学与以古希腊罗马医学为主的正统医学,几乎一筹莫展。传统上以教会为主的应对机制,因为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对教会的压制也变得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王国政府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应对鼠疫的责任,由国家主导应对疫病,亦即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逐渐拉开帷幕。

  1517年底,英国遭受了鼠疫与英格兰汗症两种传染病的打击,社会出现骚动,这在统治者看来,甚至会引发政治动荡。1518年1月,由亨利八世授权,在重臣沃尔西主持下,枢密院发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官方的防疫文告,该文告的内容在今天看来就是隔离。与当时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一样,这是一种不完全隔离,虽然要求感染疫病的家庭成员都要留在家中,但是如果迫于生计需要外出赚钱也被允许,只要手持白色木棍作为标志即可。在鼠疫发生的时候,这种宽松的措施并不能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而且该文告中也没有对违反法令者提出具体惩罚措施。

  1577年,恶性伤寒在英国暴发,两个大法官和几个贵族因此丧命,引起枢密院的警觉。与此同时,鼠疫又在个别省份发生。国王的御医阿德尔梅尔向首席大臣塞西尔递交了关于防疫与救助穷病人的提案,指出英国防疫中存在的缺陷,希望尽快改革。于是,在1578年,王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防疫法令,通过控制疫区人口的流动来阻止鼠疫的传播。该文告因其内容的具体和严格被视为英国防疫史上里程碑式的文件。法令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其中尤以治安法官最为重要,他们要负责征税、安排执法者、定时开会商讨对策、向枢密院汇报疫情等。法令再次明确了隔离的原则,只要家中有人感染了鼠疫,所有家庭成员必须一同居家隔离。患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外出,未染病的成员如需外出必须征得治安法官的同意,并佩戴标识,随意外出的话会被严惩。所有被隔离的人必须严格依照法令行事,违反规定的人会被送进监狱或被取消选举权,甚至永远失去在任何城市的自由活动权。隔离期间各家生活开销由自己承担,如果实在太穷无力承担的话,就由教区代为支付。为了改变教区救济资金不足的问题,从1578年开始,政府开始倡导各个教区为救助穷病人加征瘟疫特别税。另外,法令还要求编订死亡人口统计表,及时上报疫情,以便政府根据疫情制定对策。

  当然,1578年的防疫法令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允许染疫家庭中非感染者外出可能会将瘟疫传染给他人,被隔离者逃跑应该按照什么罪来量刑,由谁负责监督执行法令,法令执行者自身违反法令应该如何处理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时段的疫情虽然不算严重,但持续时间久,直到1583年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伦敦,疫情有增无减。

  1603年,伦敦再次发生规模较大的鼠疫。为了强化隔离以控制鼠疫的蔓延,1603年末1604年初,詹姆士一世召开第一届议会并通过了“关于对鼠疫患者救济和管理的法令”。这是由议会颁布的法令,被纳入王国法令之中。法令加强了对染疫病人的隔离,也完善了对违令者的处罚措施。此时的家庭隔离已经是一种完全隔离,根据法令,家庭中若有人被感染,所有成员都必须待在家中,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外出,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严惩。染疫的人外出游荡将被没收财产和剥夺公民权,可能判重罪甚至处死,没有染疫的家庭成员若四处游荡会被当成流浪者,受到鞭笞并被关押起来。据史料记载,1604年,圣·巴托罗缪教区一个叫亨利·罗斯的人,因为家庭成员染疫,房屋被封闭了,但是他跑到格林威治跟仆人住到一起,因此获罪并被投进新门监狱的地牢里。这种对违法者处以重罚的规定,在西欧其他国家如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和法国是没有的。

  法令要求对染疫的患者进行救助,政府认识到只有通过救助,才能从根本上阻止患者四处活动传播疾病,为此就需要资金支持。于是,从1603年底开始,政府责令为瘟疫征收的特别税改为普通税,增加到常规税收中进行征收,不论是否有瘟疫发生,堂区的所有居民都必须缴纳,对于拒绝纳税的人予以处罚——被送进监狱且不得保释。法令还规定,要为防疫的各个环节配备执法和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治安法官、搜尸人、尸检人、岗哨、护理者等,他们各司其职,以保证法令的执行,这些人的报酬由政府发放。

  随着政府对公共卫生的重视,以及民众公共卫生意识的逐渐提高,作为防疫法中最为重要的家庭隔离,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不完全隔离到完全隔离。最初,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只要手持木棍表明身份就可以外出,到1578年只允许染疫家庭中未感染者在佩戴标识的情况下可以外出,而到1603年,被隔离的家庭中,不论是已感染的还是未感染的,都不可以外出。隔离的管理措施也在不断加强,从最初的松散隔离到后来的强制隔离——安排执行者、赋予执行者使用武力等。此外,法令的强化还体现在对违反法令者的惩戒上。1518年的文告只对违反法令的患者提出警告,并无明确惩戒措施,到1603年则对违反法令的感染者、未感染者、执法人员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除了家庭隔离之外,政府还下令建立隔离医院。例如在伦敦,1583年女王写信给伦敦市长表达自己对隔离推行状况的不满,信中建议建立隔离医院。由于资金短缺,直到1603年隔离医院才完工。隔离医院的床位有限,1665年伦敦大鼠疫期间,仅能容纳300个病人,加上市政当局命令四座普通医院临时预留的300个床位,总共大约容纳600个病人。但是在鼠疫发生时,每天死亡人数已超过300,患者更是上千。其他各郡无力建立隔离医院,一般使用废弃的修道院或麻风病院来安置需要被隔离的病人。

  家庭隔离和隔离医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健康者,但也尽力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政府和医疗界印发了很多预防手册,指导人们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包括通风、清洁以及饮食清淡等非常具体的建议。在临床治疗上,一般由护理人员发放用来催吐或通便的草药;手术治疗的情况很少,因为存在较大的风险,当时留存下来的史料中没有发现患者因为手术而痊愈的情况,却发现因为手术而早早命丧黄泉的案例。因此,不论在家庭还是在隔离医院中,病人最后一般是自愈或者病死,一个家庭里最后全部感染的情况也有,但是隔离毕竟大大减少了将鼠疫传染给其他家庭的可能。

  为了隔离检疫的顺利进行,各郡、城市当局还实施了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从16世纪末开始,发生疫情就会关闭剧院、禁止集会、学校放假等;视疫情轻重,决定是否关闭内河港口与海港、停止对外贸易等。为了更好地应对疫病,政府还颁布条例整饬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卫生,编订死亡人口统计表等。在推行隔离防疫政策的过程中,随着人们对公共卫生认知水平的提高以及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强,民众也由最初的不合作逐渐转为接受和认可。

  在16—17世纪应对鼠疫的过程中,英国逐渐建立了严格的隔离检疫制度、疫情上报制度以及国家救助制度等,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体系初见雏形。当然,这毕竟是国家开始主导公共卫生的最初尝试,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例如,没有设立专业的机构主管公共卫生,严格隔离中令人诟病的非人道主义,因贫富差别产生的对社会下层的不公正对待等,这是之后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的问题。通过这一时期公共卫生实践的推进,英国也改变了之前在西欧国家中卫生落后的窘况,严格隔离等举措更是成为日后西欧国家效仿的榜样。

  (作者:邹翔,系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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