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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疫”与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完善
2020年02月19日 12: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炫麟 字号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

内容摘要: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这场突如其来、形势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而言,无疑是继“非典”之后的又一场“大考”,既有成功经验,亦呈现出一些短板或不足,这将催促我国公共卫生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尽快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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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这场突如其来、形势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而言,无疑是继“非典”之后的又一场“大考”,既有成功经验,亦呈现出一些短板或不足,这将催促我国公共卫生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尽快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传染病防控立法的成绩与不足

  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是我国公共卫生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来重视对传染病防控的立法,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原卫生部就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时至21世纪,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配套或者衔接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这套法律防控体系总体上是有效的,也是管用的,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公共卫生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用,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在肯定我国传染病防控立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还存在需完善之处。但客观公允地说,即便是没有这场新冠肺炎疫情,我国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也已到了修订和完善的阶段,否则其将无法与当今的时代发展和精神理念相适应,自身的滞后性也将进一步凸显。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我国已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实施,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其对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理念,这显然需要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与之匹配。二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制定30余年来,仅在2003年、2013年修订过两次,与我国之后实施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建设不相适应,与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还有差距。三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或者衔接法律规范也面临着修订。例如,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修改,但作为其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从未修改,其原初功能是通过细化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该实施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所修改甚至完全取代,法律适用性大打折扣。此外,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威胁人体健康,我国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并于20世纪80年代先后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中间有过修订,但是修订的幅度并不大,随着我国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传染病的跨境传播风险显着上升,这也迫使上述两部法律文件及时作出有效回应。

  “非常时期”更要严格守法和执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就守法而言,无论是以“块”状思维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还是以“条”状思维强调卫生系统中枢功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实际上都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和个人的权力、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文规定。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我们才能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并努力把疫情所致的损害降到最低。例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在这次战“疫”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仅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但也有少数个人法治观念不强,甚至漠视法律,这种违法行为给一线防疫和救治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有的还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这就需要严格执法予以维持和保障。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此外,有些患者擅自外出或者前往公共场所,导致多人感染或者被隔离。有的企业“趁机”哄抬物价,最终遭受严重处罚。

  辩证思维的具体应用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临时,我们需要将辩证思维应用于具体的工作之中,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既要重视救治,更要强调事前预防。二是既要强调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也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安全,比如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等。三是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既要重视城市社区,也要关注农村基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四是既要重视西医治疗,也要重视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中的独特地位。五是既要坚持传统技术手段,也要与时俱进,如发展互联网医疗等,做到科学防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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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炫麟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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