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治”“依法治理”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高频关键词。构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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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依法治理”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高频关键词。11月9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社会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海内外80余位专家学者共议社会治理与法治发展。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法治作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社会治理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构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与会学者认为,社会治理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众多的治理思维和治理模式中,法治思维和依法治理应成为首选。
“在现代社会,治理与法治密切相关,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提出,以现代法治为基本依托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向法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变过程。它所反映的是社会治理从治理理念到治理制度、从治理行为到治理实践的多方面进程的变革取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把社会治理现代化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构建以法治化为基础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要在法治视野下寻求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路径。山东交通学院法学院院长范冠峰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体制机制不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较低依然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根本上源于法治不彰。一方面应通过强化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教育,提升全民守法观念;另一方面应理顺各种公权力运作的范围和界限,使公权力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瑜青表示,法治国家必须以社会的法治状态作为基础性的支撑。法治社会建设要全方位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目标,并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要素有机结合。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渗透于国家或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成为法治的“隐形系统”。法治社会建设要重视“隐形系统”的存在,推动法治观念和思维的形成。
健全乡村基层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的必然途径。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成效显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表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手段不断创新,内容逐步充实。同时,乡村治理也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村民参与不足等问题,乡村治理的理念和方式需要变革、创新、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高其才认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正确处理村民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发挥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外在力量的双重作用。重视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加强乡村治理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应总结乡村治理实践经验,适度推行乡村治理试点,吸纳乡村固有治理资源,重视乡村社会智慧治理,注重乡村治理共识凝聚,发挥乡村人才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乡村社会组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柏峰表示,提高农村基层执法成效的关键之一是科学合理地配置乡镇执法权。当前,乡镇执法权的配置呈现出纵向“重心过高”、横向“分布过散”的特征,导致乡镇执法权在运行中出现渗透力不强、综合性不足等问题。立足执法实践和改革实践的经验,乡镇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合理“下放”执法权,强化综合执法部门的内部管理,适当减轻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调解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谈到,分析我国1979—2018年第一审民事审判案件数据后,结果显示当前我国的法院面临着法官人员少、判案压力大等突出问题,这对多元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设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应坚持共治理念,发挥多样性的社会主体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调解中,大量纠纷可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主要由设在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努力做到“家庭琐事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大军提出,兼具传统中国调解与社会主义政法新传统两种因素、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调解纠纷的比重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治理的完善要求重振人民调解。在信息技术社会,在线调解具有良好的技术和制度基础,可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创新形式。“互联网+人民调解”因为具有中立性、程序公正性等特性,有望成为人民调解的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