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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聚焦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深化改革,对于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上,着重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文件对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聚焦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三个重大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对于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重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制度创新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线。以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为历史起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主要特征;1978年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都建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去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主要政策内涵可概括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稳定预期,放心流入土地,对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都是“定心丸”,能够有效激发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稳步有序推进城乡融合,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尽管我国农业劳动力的绝对数量不断下降,占全部劳动力的比例不断降低,但农产品产量持续增加,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推进,土地制度变革和创新的绩效十分明显。在我国,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由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另一种是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农户将重要的田间作业环节托转给新的服务主体,即实践中的土地经营全托、半托形式,形成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两种方式都形成了新条件下土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共享,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路径。从长期趋势看,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的供给才更有可能降低成本、保障质量、提升专业化水平。为此,需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创造条件使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真正成为城市市民,为留在农业内部的从业者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推进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创造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权的转让等都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把握好农户土地承包权转让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必须明确的底线。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人力资本水平
与土地制度创新相伴生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占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持续增加,既是土地制度创新的结果,也是农民内部分工分业的要求。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农民队伍,更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细致规划、长远布局。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键是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更多聚焦于粮、猪等资源性农产品产出,既能保证最大产出,又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二是充分发挥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一核心功能。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可以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节省生产成本、拓宽交易渠道、降低交易费用、增加成员收入,对于农民与市场、农村与城镇、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连接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凸显农业企业在现代农业中的引领地位。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的示范效应和导向性作用,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增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农民的纽带功能。在近年来新兴的托管、半托管等农业服务模式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满足了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也为现阶段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新的选择。此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要根据发展环境与需求,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具有创新性、可持续性的组织经营形式,寻求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在整体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促进各经营主体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在培育壮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要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不断提高第一产业从业者的人力资本。应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努力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情怀。农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需要从业者具有乡土情怀,真正喜欢农业、热爱农村;摆正心态,不急于求成、不急功近利,努力提升自身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成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二是有工匠精神。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无论从事资源性农产品生产,还是开创新产业、新业态,都要发扬工匠精神,追求品质、注重细节、精益求精,这也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三是有创新意识。无论促进传统农业向高端发展,还是发展农业新业态新模式,如农业观光旅游休闲、民宿产业、互联网+农业、智慧农业等,都需要增强创新意识。特别是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很多新职业涌现出来,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开辟了广阔空间。四是有社会责任感。应着力培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带头人,鼓励他们不仅自己致富,而且增强社会责任感,带动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群众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要通过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应坚持以下几个结合:
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起来。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强化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利于更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在基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进而形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之间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关系。
与新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盘活用好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和山林、池塘水面等资源,结合各地历史人文等区域特色,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集体资源向集体资产进而向集体资本转变。浙江、江苏、四川、贵州等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山水资源,发展观光旅游休闲产业、物业租赁经济、配套服务经济等新业态,不仅促进了传统农业转型升级,而且将农业现代化推向新高度,开辟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显着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与农民在农业内部就业增收结合起来。利用集体资产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在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的同时,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更应充分挖掘现代农业的潜在优势,培育发展多元化产业,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拓展增收空间。
与新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式结合起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等的产生与发展,是农村组织形态创新,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拓展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够使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体现。
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乡村治理主体权利关系的优化,使组织与个人的关系更加明晰,提升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意识与能力,丰富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乡风文明,对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