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更多>>

法律经济学既是研究法律经济问题的科学,也是用经济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因此,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与方法引进到法学研究的领域中来,以便对法律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能从经济的角度予以重新认识,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性的意义。法律经济学就是要通过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研究法律问题,以便从经济这个角度探讨法律的基本精神。当然,本学科的重点并不在于如何用制度规范经济,而是在于用研究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从经济角度认识法律本质,并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法律的形成,分析如何提高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揭示法律与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促进的内在原因。 [详细]

法律经济学的目的 更多>>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统治阶级的社会统治的目的。因此,如何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立法效益,实现社会统治的目的,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往往忽视法律效益这一重要的方面,仅仅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只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不管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用价值以及法律功能实现的诸种因素。因此,探索法律效率与效益,探索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和途径,不仅是立法者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律教学科研部分学者们的任务。 [详细]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更多>>

法律经济学研究实质上可以看作为实证研究,因为它是通过分析具体法律经济合理性而提出改进立法基础和方法的建议,以便为完善法律体系而积累经验和提供理论指导。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把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它是研究法律的经济性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一门边缘学科。单纯的法律研究,它只会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些基本概念,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是要弄清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要弄清法律对社会、对国家、对每个公民所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是什么?法律是怎样实现它的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 [详细]

经济学基本观点与法律的联系 更多>>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及其运作的科学。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及其特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数十种部门经济学。不少学者认为,经济学就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是研究如何选择和配置世界上有限资源的科学。在这里,人被界定为“为满足自利而进行选择的合理的最大化工具”人对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反应,通过自身的行为调节,实现自以为“满足”的目标。从经济学的研究中出发我们发现,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讲,它有如下基本观点与法学研究具有共同性:供求关系论、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公正与效率、市场及其机制。 [详细]

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 更多>>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要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律规则虽然也反映了宗教、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要求,但仍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和所要求的。追溯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看到,与奴隶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奴隶制法,形成了以奴隶制为中心的法律制度。而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反映更多的是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原则,而且要讲究立法的经济性,使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正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详细]

法律经济学前史 更多>>

一般人都认为,虽然1958年芝加哥大学艾伦·迪莱克特(Aaron Directer)创办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开启了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先河,但科斯1960年发表在该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才真正奠定了这一学科的理论基础。自此之后,不管是追随科斯者还是反对科斯者,不管是后续的学术推进还是永远不会终结的理论质疑或反驳,都在很大程度上参与构筑了法律经济学这座今天看起来巍然雄伟的理论大厦。时至今日,分配正义及蕴含其间的比例原则不仅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销声匿迹,其不仅已成为公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更成为20世纪末西方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新哲学基础——即与仅仅强调正确断案的“实质正义”哲学而言。 [详细]

法律经济学发展简史 更多>>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很深远,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却是科斯,其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科斯定理更无可置疑地被公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但何谓科斯定理,又该如何在科斯的思想脉络和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准确理解科斯定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对科斯思想的误读,更可能无法准确把握科斯之后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和突破。一方面,由于自1981年起波斯纳就一直担任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其法律经济学分析就不仅仅限于理论性的法律政策分析,而是更多地凭借其法官身份和长期从事审判实践拥有的丰富司法经验,将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和逻辑渗透到了具体的法律操作和司法判决中。 [详细]

异军突起的博弈理论及其应用 更多>>

如果说科斯凭借两篇前后跨度30年但内在逻辑和思想具有一贯性的论文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坚实的研究起点和争锋的学术平台的话,波斯纳法官更凭其超常的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将本属于“非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推到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台并牢牢占据了理论的主流地位。正如波斯纳法官早就指出的,“法律作为实践理性,远不是要设立防线抵抗其他学科侵入法律,它隐含了要对一切可获得正当的确信的方法都保持开放。今天的法律经济学家们不仅在传统的研究领域内继续耕耘,更借用大量其他学科的知识大胆开拓了众多全新的学术领域,比如行为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实验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以及历史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等,大大拓展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 [详细]

芝加哥学派 更多>>

法律规制经济学派 更多>>

法律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学派 更多>>

法律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学派 更多>>

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现状 更多>>

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实际上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偏废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做法。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时期,实现从理论研究向实务研究的转型,是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关键。第一,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是法律经济学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是提升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三,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有利于推进旨在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的法律经济学教学。 [详细]
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到目前为止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是,来自传统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也从来没有停息过。虽然国内外法律经济学界已经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这些意见进行了不少反驳,但是,本文的论题却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那就是,作为一项智识运动,法律经济学,至少在中国,仍然没有为实务界提供太多可以“上手”的解决实务问题的方案。虽然传统法学界的法解释学分析也时常受到“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的批评,但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来说,这个问题显得更加急迫。 [详细]

法律经济学太少实务研究原因 更多>>

导致中国法律经济学实务应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大致分为以实务为取向的法律经济学知识的供给不足和实务界对法律经济学知识的需求不足两方面。从法律经济学知识供给的角度来看,一是注释法学传统的影响;二是法律经济学研究自身在实务应用上也存在不小的困难需要加以克服。从法律经济学知识的实务需求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知识在实务界的主要“消费群体”是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机构。但是,在我国,这三者对法律经济学知识的需求都不太旺盛。 [详细]

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对策 更多>>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如果想要摆脱“无用”的称号,如果想要跨越初级阶段的不成熟性,必须将自己的研究视角重点放在对实务问题的研究上.当然,法律经济学这一“就法不论法”的法律外部研究,也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法学这一“就法论法”法律的内部研究,因为只有通过法律内部研究才可能真正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而非经济学“想象”的法律存在的问题。27)从打破研究分工“条块界限”而言,要打破法律经济学在法理研究和部门法研究上的界限,提倡部门法研究领域中传统法解释学研究人员的规范研究与法律经济学研究人员的实证研究的相互结合、取长补短。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