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演讲实录:
围绕这个题目,我想讨论和阐述如下三个基本观点:
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断。
什么是民营企业?曾受到署名为魏鸣的所谓第三封“万言书”《一九九二年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动态和特点》(出现于1996年初、网上公开是1997年1月19日)点名批评的我的一篇文章《中国经济“民营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给出的英文题目是“非政府化”(Non-Governmentalization),而未用“Privatization”。之所以这样用词,不仅是因为当时教条主义还十分盛行、“左”倾思潮还非常有市场,而且是因为我在主观上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原本就不是异己,虽然在中国几乎没有哪一位大仙是完全无私的,但主体社会却总是把“私”视为异己。为了避嫌,我在英文目录中特意回避了“Private”这个西方社会普遍认同的“民”这个概念。而用“非政府”加以代替。
在那篇文章中,我给出的定义是:民营企业就是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在形式上包括国有民营、民有民营、民国混有民营、民与外合股经营等。按照习近平当年在浙江做省委书记时给出的说法:民营经济就是百姓经济。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就是百姓企业(Civilians)。而民营企业家,就是老百姓当中专事企业经营与管理的专门家。仅此而已,怎么能把靠劳动致富、凭创业创新发财致富的专门家、实干家视为国人中的“异己”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讲话中,从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方针政策、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三个角度阐明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这个概括和论断是符合我国实际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概括和论断具有划时代意义,主要是因为它从根本上纠正了人们长期在思想上始终难于跨越的认识和理论误区:即民与国、公与私之间的分割与对立。回顾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史,从上述角度说,其实就是确认这种对立和打破这种对立的历史。
例如,从1953年进行社会主义制度改造,其目标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然而,单一公有制超越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结果反而妨碍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应有发展,甚至致使国民经济陷于崩溃的边缘。
正是在这样一种“是死还是活”的选择面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于1978年底在北京开,第一次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明确提出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必要补充”的论断,才使国民经济从此得以“起死回生”。但是,我们注意到,当时在理论和认识论上,仍然坚持的是公有制是本,劳动者个体经济连“末”都算不上,充其量还只是一种“必要补充”。
尽管如此,理论界仍然认为这种认识仍然具有重要突破意义。因此才有了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的:“决不允许把它们(主要指个体经济――引者注)当成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的政策要求。1982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据此首次以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重申了上述理论要求和政策主张:“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以政治报告形式不仅第一次做出了我国处于并且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新表述。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地位。198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做出明确界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992年10召开的党的十四大肯定了发展民营经济在政治上的正确性。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认识上还仅仅将其视“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还属于“非公”。
党的十六大虽然首次做出了“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两个毫不动摇”的科学论断,但并未改变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属于“非公”这样一种政治定位。
党的十七大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既全面坚持了“两个毫不动摇”,同时明确提出了:“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政策目标。其中把“个体、私营经济”与“中小企业”并列,我以为具有在理论和政策上淡化所有制歧视之义,是一个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问题。“保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比“推进”、“改善”、“破除”、“促进”等政策取向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既强调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也重视促进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正如2018年11月1日他在座谈会上讲话强调指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总结一下,从承认劳动者个体经济活动的补充作用及其合理性到其存在的合法性、再到承认个体工商户的法人地位,进而到承认雇佣8人以上的私人企业等“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共同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以及“平等保护”、“平等进入”、“平等使用”,再到党的十九大把具有“贬意”特征的“非公有制经济”用语统称“民营经济”并写进党的《政治报告》,最后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以党的总书记身份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我们自己人”,即既不再把这种经济成分和这个阶层视为“补充”,也不再把“公与私”视为不可调和的两种对立关系,更不再把它作为外在的、异己的“力量”,标志着中共党在理论认识和政策选择上已经实现了二次跨越,“自己人”论则是正在实践的第三次跨越。这种跨越,将在一个全深的层次上表明它具有根本不同于已往的划时代意义。
二、“我们”指的是谁?
“我们”当然是指带领全体中国人(不仅包括工农商学兵,还包括党政军民社等不同界别和所有阶层的国民或者说“公民”,不仅包括已经脱贫和较为富裕的国民,还要包括尚未脱贫和较为困难的国民)不断走向成功和富裕的执政党。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总纲重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三、为什么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如何区分和界定是否“自己人”?我认为,区分和界定的一个简单办法,就是法律及其实施。对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任何人不得随意干预。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层级的政府都没有法无授权的特殊权力。
无论上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纲领角度看,这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除了人民的敌人,即违法乱纪、破坏公共秩序的人外,其他都是“自己人”。因为,只要我们牢牢记住并全面兑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它是不可能把它所领导下的国民分为“自己人”和“他人”的。显然,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11月1日座谈会上的讲话具有极强针对性。我甚至认为,讲话就是针对直到今天还反复出现的那样一种除了强调自己“是自己人”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人”的人的。就如同我们中的个别搞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人首先认定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而他们实际上只是在口头上讲马克思主义、行动上比谁都更充满“铜臭味”的“假马克思主义者”一样。
“民营经济离场论”、“私有制速灭论”为什么能够产生并粉末登场且相信的多、传播的快,甚至还能够引起众多人群产生巨大心理恐慌?就是那种除了他们自己“是自己人”、从而可以保证他们可以大言不惭地享受社会主义的好处之外,别的任何人都不是“自己人”的人在鼓噪、在吓唬人。在他们看来,四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先富”的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在“带后富”,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潜在威胁”。
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再简单地用“各种各样的政治标准”或简单地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来评价和认定他们是否“自己人”,已经不够了。必须从如下五个方面把握:
首先,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就是因为他们是国民,是百姓,即“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
其次,就是因为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了他们有存在,市场经济就名不符实,甚至就不可能存在,结果也不可能有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三,是因他们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56789”,讲的就是这种“重要基础”涵义。
第四,是因为他们同样是“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2018修改后的新《宪法》仍然明确指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五,是因为就是到了社会主义中级或更高级阶段(比如人均收入超过美国)、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也居世界领先水平后,百姓经济也仍然是中国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到那时,整个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很可能呈现“自然混合”状态,而不再机械地分为公有和私有、国有与民营,但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要落脚到百姓安居乐业及其健康发展上来。如果认可共产主义不可能是处于全球范围内的某个“孤岛现象”,那么,百姓自主的经济,即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就不可能是“离场”和速灭、息灭现象,而一定是发展、升华和更加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现象。(整理:吴丹)